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时间: 2024-04-24 07:20:43 |   作者: 开云登录网页

  我的煤炭网新闻综合信息选矿知识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尾矿设施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 & & & 第一条为了加强尾矿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尾矿设施造成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及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办法。 & & & & &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尾矿设施,是指矿山企业选矿厂(车间)等生产的全部过程中产生的尾矿储存设施、矿浆输送系统、澄清水回收系统、渗水回收系统、泄洪系统等设施。 & & & & &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国有、集体、私营矿山企业和别的形式矿山企业的尾矿设施。 & & & & & 第四条根据尾矿设施会造成的危害程度,尾矿设施分为以下几类:& & & & 一级尾矿库设施:若发生最大溃坝事故,破坏居民区或重要建(构)筑物,会造成50人以上死亡或100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 & & & & 二级尾矿设施:若发生最大溃坝事故,破坏居民区或重要建(构)筑物等。,会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 & & & & ⅲ级尾矿库设施:若发生最大溃坝事故,将影响居民区或重要建(构)筑物等,会造成10人以下死亡或1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 [下]第五条矿山企业应当对尾矿库设施的安全负责,必须:& & & (一)有劳动行政部门参加并同意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报告;& & & (二)有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尾矿库设施进行安全评价和危险性分级的资料;& & & (三)具有劳动行政部门授权的尾矿设施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报告;& & & (四)有尾矿设施安全负责人;& & & (五)有详细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必要的技术资料;& & & (六)有按时进行检查的原始记录;& & & (七)有劳动行政部门、矿山企业主管部门的记录,有企业隐患治理计划和整改情况;& & & (八)有防灾计划和措施 & & & & & 第六条矿山企业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按时进行检查尾矿设施:& & & (一)一类尾矿设施每7天一次;& & & (二)二类尾矿库设施每15天一次;& & & (三)三类尾矿库设施每30天或两次;& & & & & 在汛期或不正常的情况下,应根据真实的情况增加检查次数。 & & & & & 第七条矿山企业一定每年编制尾矿设施防灾计划和措施,经上级矿山企业主管部门批准后,报相应的劳动行政部门备案;修订后的预防计划和措施仍应按上述程序重新批准和备案。 & & & & & 尾矿库设施出现异常时,应当按照防灾预案和措施组织实施,必要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请求救助。 【下一篇】& & & & 第八条矿山企业应当在特大洪水、暴雨、强震、重大事故等非常事件发生后组织专项检查。 检查中发现重大隐患时,必须立即采取一定的措施消除隐患,并向上级矿山企业主管部门和相应的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 & & & & 第九条矿山企业一定将尾矿设施所需的技术费用或者维护费用纳入企业安全措施费用计划,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截留或者挪用。 & & & & & 第十条矿山企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辖区域或者企业隶属关系对矿山企业尾矿设施的安全来管理:& & (一)检查矿山企业执行国家相关尾矿设施的法规、规章和规范的情况,以及尾矿设施的安全管理和运作状况;& & & & (二)组织新建、改建(包括改变筑坝方式)和扩建(增容)尾矿库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 & & (三)组织闭坑尾矿库设施的设计审查,审查闭坑尾矿库设施的安全性;& & & & (四)组织有关部门和安全技术专家对尾矿库设施进行安全评价和危险程度分级;& & & & (五)监督检查矿山企业尾矿库设施隐患治理情况;& & & & (六)法律赋予的其他职责。 【下一篇】& & & & 第十一条矿山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汛期前后和北方冻融期对尾矿库设施进行定期全方面检查。检查中发现重大隐患,必须向相应的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 & & & & 第十二条矿山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对在尾矿设施安全管理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 & & & &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矿山尾矿设施的监督如下:& & & (一)检查矿山企业以及它主管部门执行国家和行业颁布的安全管理法规、安全规程和尾矿库设施技术规范的情况,以及尾矿库设施的安全管理和运作状况;& & & & (二)参与尾矿库设施新建、改建(包括改变筑坝方式)和扩建(增容)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 & & (三)参与封闭式尾矿库设计中安全维护方案的审查;& & & & (四)监督矿山企业尾矿设施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和使用;& & & & (五)参加矿山企业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技术专家对尾矿库设施进行安全评价和危险性分级;& & & & (六)参与并监督尾矿库设施事故的调查处理。 & & & & 第十四条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组织制定尾矿库设施安全评价等级和危险性分类规则。 【下一篇】& & & 第十五条劳动行政部门必须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尾矿库设施进行现场检查,一级、二级尾矿库设施每年至少检查一次。 检查后发现重大隐患的,下达《矿山安全监察指令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限期整改、行政处罚或者停产整顿。 劳动行政部门应对各级尾矿库设施的安全做监督。 & & & & & 一级尾矿设施的监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组织实施,二级、三级尾矿设施的监察由地(市)劳动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对ⅰ级尾矿库设施的现场检查应当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 & & & & & 第十六条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的尾矿设施安全技术检验测试机构应当定期对指定范围内的尾矿设施进行仔细的检测。 按时进行检查应按以下规定进行:& ;& & (一)一类尾矿库设施必须在每年汛期前和冻融期进行一次检测;& & & (二)二类尾矿库设施每年检测一次;& & & (3)每两年检查三种类型的尾矿设施;& & & & 检验机构提出的检验报告一定提交给授予其权限的劳动行政部门,同时移交给企业。 & & & & & 检验报告应当作为劳动行政部门监督的依据。 & & & & 尾矿库安全技术检验的有关法律法规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制定。 & & & & 第十七条负责尾矿库区和坝体安全检查和维护的操作人员一定经过培训并持证上岗。 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培训计划,组织编写教材,统一印制合格证书。 矿山企业主管部门应制定培训计划并组织培训,并将培训计划抄送相应的劳动行政部门。 负责组织培训的矿山企业主管部门应会同相应的劳动行政部门进行考核,并颁发证书。 【下一篇】& & &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造成尾矿库设施伤亡事故的相关的单位、部门及其责任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和有关法律和法规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 & & & 第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能够准确的通过本办法和本地区的真实的情况,制定细则,并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 & & &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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