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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24-03-14 19:30:25 |   作者: 开云登录网页

  中国实施改革开放政策以来,城市供水设施建设已经取得了巨大成就,城市供水系统不断地得到发展和完善。但是,在各地供水规划工作中首先需要预测确定供水总量的问题,经常发现计算结果偏大。供水规划中确定的供水总量将对供水设施建设和建设投资总额直到决定作用,可能造成供水系统设计不合理和巨大的投资浪费。本文针对我国现行的城市供水规划工程规范的使用情况,进行国内外城市供水量现状比较,对预测确定供水总量的问题,提出讨论和商榷。

  城市规划用水总量通常按照用水分类和用水量标准进行分类预测计算,得出不同分类的用水量,然后累计相加得到总用水量。在计算供水量时,还应加上未预见的用水量和输配水管网系统的漏失水量,通常为总用水量的1520%。计算公式可写为:

  在城市规划阶段,由于各种基础数据比较缺乏,各种预测计算依据的不确定因素较多,用水量预测计算结果精度一般不高。所以,在我国现行的《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282-98)[1]中推荐了城市每万人最高日综合用水量指标和城市居住用地单位面积综合用水量指标,如表1和表2所示。

  注:(1)特大城市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100万及以上的城市;大城市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50万人及以上,不满100万的城市;中小城市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不满50万的城市。

  (2)一区包括:贵州、四川、湖北、湖南、江西、浙江、福建、广东、广西、海南、上海、云南、江苏、安徽、重庆;

  二区包括:黑龙江、吉林、辽宁、北京、天津、河北、山西、河南、山东、宁夏、陕西、内蒙古河套以东和甘肃黄河以东的地区;

  表2城市单位建设用地面积综合用水量指标单位:万m3/km2d

  《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J13-86)[2]给出了城市综合生活用水量指标,是指居民生活用水量和公共建筑用水量的和,可以用于预测综合生活用水量,如表3所示。

  (2)综合生活用水指:城市居民日常生活用水和公共建筑用水。但不包括浇洒道路、绿地和其它市政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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