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安全应急预案

时间: 2024-03-09 00:20:05 |   作者: 开云登录网页

  应急预案作为企业事故发生时的逃生指南,在企业平安的生产经营过程中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新安法中也对企业实行应急预案部分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A:应急预案又可以称为应急计划,是为保证迅速、有序、有效地针对已发生或有几率发生的突发事件开展控制与救援行动,尽可能的避免事件的发生或降低其造成的损害,依照相关的法律和法规而预先制定的应急工作方案,主要解决“突发事件发生前做什么、事发时做什么、事发后做什么、以上工作谁来做”等四个问题,是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操作指南。

  A:应急预案大致上可以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三大部分内容。

  综合应急预案:综合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各种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综合性工作方案,是本单位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总体工作程序、措施和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综。

  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针对重要生产设施、重大危险源、重大活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专项性工作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现场处置方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根据不同生产安全事故类型,针对具体场所、装置或者设施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

  A: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理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Q4: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除了现场处置方案外,还需要编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吗?如果只制定现场处置方案要不要备案?

  A:《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对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现场处置方案作出了明确规定,且第十五条中说明:事故风险单一、危险性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只编制现场处置方案;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明确了应急预案备案的生产经营单位范围,不是所有单位的应急预案都需要备案,具体以所属地区监管部门的要求为准。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实施工程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备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前款所列单位属于中央企业的,其总部(上市公司)的应急预案,报国务院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应急管理部;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同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本条第一款所列单位不属于中央企业的,其中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的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本款前述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备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确定。

  油气输送管道运营单位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经行政区域的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海洋石油开采企业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经行政区域的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海洋石油安全监管机构。

  煤矿企业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在地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事故风险辨识、评估:是指针对不一样事故种类及特点,识别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分析事故可能会产生的直接后果以及次生、衍生后果,评估各种后果的危害程度和影响区域,提出防范和控制事故风险措施的过程。

  应急资源调查:是指全面调查本地区、本单位第一时间能调用的应急资源状况和合作区域内能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状况,并结合事故风险辨识评估结论制定应急措施的过程。

  A:《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第三十三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理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实施工程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A:《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第四十四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A:应急预案编制单位理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定期评估制度,对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和实用性做多元化的分析,并对应急预案要不要修订作出结论。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公司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三年进行一次应急预案评估。

  新《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七条对未依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了明确的处罚规定,若未制定预案或未组织演练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

分享资讯
开云登录网页 kaiyunli kaiyun官方下载地址